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保障全院教职工参与民主管理与监督的权利,充分发挥教职工的积极性和创造性,推进学院的改革与发展,根据《高等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暂行条例》,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我院教职工代表大会(以下简称教代会)是教职工行使民主权利,参与学院民主管理与监督的基本制度和形式,是学院管理体制的重要组成部分。
第三条 教代会要以邓小平理论为指导,坚持党的基本路线,贯彻执行党的方针、政策,遵守国家的法律和法规,正确处理国家、集体、教职工三者利益关系,保证和发挥教职工参与我院重要决策、维护合法权益、监督学院工作等方面的权利和作用。
第四条 我院教代会在院党委的领导下开展工作,按照规定程序行使职权。
第五条 教代会的组织原则是民主集中制。
第二章 职 权
第六条 教代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听取并审议院长工作报告,讨论审议学院的办学 指导思想、发展规划、重大改革方案、学院年度工作计划、资金分配方案、财务预算决算、教职工队伍建设及其他有关学院发展的重要问题,提出意见和建议。
(二)审议通过学院提出的聘任制方案、考核办法、奖惩规定、工资调整方案以及其它与教职工权益有关的重大规章制度,由院长颁布施行。
(三)审议决定教职工住房分配方案和福利费管理使用的原则和办法,以及其它有关教职工生活福利的事项。
(四)民主评议和监督学院领导干部,必要时可以建议上级机关予以嘉奖、晋升或处分、免职;根据主管机关的部署,参与民主推荐学院行政领导人员的任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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