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原则。坚持以人为本、注重实效;坚持依法治校、制度管理;坚持以实现教育事业发展和师生满意“双赢”为目标,从实际出发、逐步完善;坚持逐级申报、逐级审批、定期评定。
二、市级“和谐校园”标准
1、学校领导班子团结务实、勤政廉洁、相互协作、作风民主,密切联系广大教职工群众,有较强的战斗力和影响力,按照科学发展观和政绩观要求,不断提高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的思想政治素质和驾驭学校改革与发展的能力。
2、已实施人事制度改革的学校及民办私立学校建立了规范的人员聘用机制及用工机制。聘用及劳动合同手续完备,并经政府人事或劳动部门备案。未实行人事制度改革的学校按照政府人事部门原有规定执行。
3、工会组织健全,工作规范,职工按要求全部入会。能够按时足额拨缴工会经费。有较完备的活动场所、器材、设备,活动经常化、制度化。达到市级先进职工之家标准。
4、建立了劳动(人事)争议调解组织。制度健全,教职工队伍稳定,无群体性事件发生。
5、民主管理工作规范。依据《河北省教科文卫体系统职代会操作规程》建立健全了教代会制度,教代会程序规范,职权落实,按期换届,坚持每年召开1—2次会议,教职工满意率超过90%。坚持每年一次民主评议中层以上干部制度。

6、校务公开机制健全,制度完善,实施办法得到落实。纳入本单位管理体系和行风建设重要内容。做到单位改革发展重大事项及涉及教职工切身利益的事项100%公开,教职工满意率超过90%。学校收费按政府规定执行,无任何乱收费现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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