普 通 高 等 学 校 教 育 评 估 暂 行 规 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建设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高等学校,加强国家对普通高等教育的宏观 第二条 普通高等学校教育评估的主要目的,是增强高等学校主动适应社会需要的能 第三条 普通高等学校教育评估的基本任务,是根据一定的教育目标和标准,通过系理提供依据 第四条 普通高等学校教育评估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认真贯彻教育为社会主义建设服务、与生 第五条 普通高等学校教育评估主要有合格评估(鉴定)、办学水平评估和选优评估三种基本形式 第六条 普通高等学校教育评估是国家对高等学校实行监督的重要形式,由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教育 第二章 合格评估(鉴定) 第七条 合格评估(鉴定)是国家对新建普通高等学校的基本办学条件和基本教育质量的一种认可 制度,由国家教育委员会组织实施,在新建普通高等学校被批准建立之后有第一届毕业生时进行。 第八条 办学条件鉴定的合格标准以《普通高等学校设置暂行条例》为依据,教育质量鉴定的合格 第九条 鉴定合格分合格、暂缓通过和不合格三种。 |